【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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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
北以大甲溪出海口北岸為界,東界為西濱快速道路西側沿清水區海岸堤防南下,經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海堤、高美二號海堤等海堤堤肩以西至平均低潮線,南以臺中港北防沙堤為界,面積約為734.3公頃(詳如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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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圖自公告日起分別於本市清水區公所、大安區公所及本府公告欄公開展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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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區:自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海堤、高美二號海堤往外延伸400公尺之草澤區域,解說木棧道及美軍越戰油管道除外。核心區面積101.8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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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緩衝區:核心區往外延伸100公尺之區域,解說木棧道及美軍越戰油管道除外。緩衝區面積25.8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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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續利用區:保護區範圍內除核心區及緩衝區以外地區,含解說木棧道及美軍越戰油管道範圍。永續利用區面積606.7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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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動物或破壞動植物棲地之行為。但設籍於本市之漁民,在不違背保護區其他管制事項規範下,進行漁業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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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經本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植物之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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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故意踩踏或挖掘植物、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廢污水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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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植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情況下,本府得設置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保育維護及解說設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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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同本府依水利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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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式交通及機械工具除既有漁業、研究行為或緊急事件應變外,非經本府許可,不得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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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於學術、教學研究或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或進行生態調查者,應先經本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辨識身分之證件,以備本府不定期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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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經本府許可,不得於保護區內使用空拍機,空拍機管制申請規定如附錄 4。 |
10、 |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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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禁止任何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且不得進行漁業作業。但設籍於本市之漁民,得申請於特定時間及地點捕撈鰻苗。捕撈鰻苗申請及管制規定如本保護區保育計畫附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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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非經本府許可,不得進入;海堤往外50公尺範圍內允許海堤主管機關進入從事防洪搶修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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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禁止任何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且不得進行漁業作業。但設籍於本市之漁民,得申請於特定時間及地點捕撈鰻苗。捕撈鰻苗申請及管制規定如本保護區保育計畫附錄2。 |
1、 |
本區開放區域、時間及總量管制等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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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軍越戰油管道僅允許設籍於本市之漁民進行漁業作業,以及經本府許可之機關或團體從事學術或生態研究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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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說木棧道僅開放民眾於木棧道上方通行,禁止民眾於木棧道下方泥灘地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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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府得開放本區供遊客進入該區進行體驗活動,惟不得從事游泳、浮潛及其他各式需器具輔助之活動或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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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區允許從事農業活動,但不得違反「河川區種植規定」及「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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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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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以下之罪者之一者,加重其刑至1/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及第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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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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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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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本公告日起廢除本府101年6月22日府授農林字第10100995651號公告。 |
▶ 「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分區管制範圍暨相關管制事項公告
▶ 「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申請進入注意須知
▶ 野生動物保育法